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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質詢日期 部門別 質詢題目 單筆預覽 質詢議員
1 民國104年07月01日 教育 建請研議短期補習班收費相關規定之修法一事。 許家蓓
2 民國104年06月18日 教育 為推廣傳統武術,請貴局於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納入傳統武術精神。 何志偉
3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府授都建字第10412865500號函,說得一副建管處很可憐的樣子,請說明「現有人力物力所限」是人力多少、物力多少?如何不足夠?所謂「待查處案件甚多」是多到多少?而所謂「依序排定拆除時程」是如何排序?排出來了沒?請把排序表詳列出來。所謂「在施政上我們極盡所能」是什麼施政?你們真的極盡所能了嗎?何以証明? 周柏雅
4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府授都建字第10412865500號函,建管處雖然公文回答說:「分別預訂於104年6月18日及104年6月10日拆除」,但又是故技重施,自欺又欺騙議會之惡行而已,完全沒有誠實信用可言。如果違建有道理、有理由,何不公開透明公諸於世?何必藉機閃閃躲躲,造成相關人士從中牟利?請說明這兩件案址分別是違反了「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哪一條文的什麼規定?建管處分別是何時查報在案?過去議會的協調有無結論?若沒結論,建管處還要等多久?若有結論、有理由,何不公開?請柯市府不要再玩虛假文化了。 周柏雅
5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39200號函,晴光臨時攤販集中場於88年整建完成時,其所有的「臨時性之建築物」有沒有經建築機關許可?若無取得許可,合乎建築法嗎?若有取得許可,請把許可的臨時性建築物列出清冊說明之。 周柏雅
6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40200號函,「因未予列管故無專案承辦人員」如此有符合依法行政的規定嗎?「未列管」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責嗎?那政府公告停止使用是公告好玩的嗎?這種違法亂紀的公文你們怎麼有臉寫得出來?又所謂「近期巡查」發現又有違規情事,請說明是何月何日由誰巡查發現?而又如何請市場處督促改善?是嘴巴說說還是有發公文? 周柏雅
7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40300號函,那建管處等於也默認該鑑定報告書所說「一樓補強後,仍持續停止二、三樓使用,以避免增加載重,確保建築物整體安全」這個結論,如此悖乎常理的結論,建管處竟然可以加以背書? 周柏雅
8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38800號函,這種睜著眼說瞎話的公文,柯市長也可以容許以府函發出,怎麼可能103年5月27日才「據報獲知」案址一樓有擅自使用情事?馬英九市長的保證是何時被破壞掉的?而一旦發現擅自使用時,為何沒有依法裁罰呢? 周柏雅
9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39500號函,「當年並未予以列管並建立巡查機制」是正確的做法嗎?有依法行政嗎?「致該建物一樓局部進行鋼構架補強後即擅自使用」又是發生於何時?建管處何以知道?還是早就知道但故意裝作不知道? 周柏雅
10 民國104年06月18日 工務 依府授都建字第10412739000號函,真是不知悔改,知錯不改其惡加重,專案小組的結論(二)不是說:「若採補強措施應限期委託建築師會同專業技師檢討提出具體辦法,並經本府工務局另行指定或成立之專案小組審查通過,方准為之。」嗎?為何從87年11月11日公告停止使用至今,市政府沒有令其「限期」提出呢?為什麼可以等到今天還好意思說「全體所有權人尚未會商合意向本府提出申請」?市政府對公告停止使用之建物只列而不管,如此嚴重失職沒有任何公務員該受處分嗎?到了103年5月27日你們才「據報獲知」案址一樓有擅自使用情事,你們在騙誰呀?騙剛上任的柯市長嗎?而為什麼這次你們就曉得要限期所有權人提出鑑定,而以前(十幾年來)都沒有想到? 周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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