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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質詢日期 部門別 質詢題目 單筆預覽 質詢議員
1 民國103年05月30日 警政衛生 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把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作區分,為何本市火災案件的統計表沒有把「疑似縱火案件」納入?本市歷年來的火災按上述三類統計可以呈現到什麼年度?請全部公布以讓社會大眾了解其發生趨勢。 周柏雅
2 民國103年05月30日 民政 本市因為納莉颱風來襲淹水受毁損而予以銷毁的公文檔案到底有多少?有哪些?總不能連銷毁清冊也被銷毁了吧?請好好查清楚再向市民報告並提供所有銷毁清冊。 周柏雅
3 民國103年05月30日 警政衛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的藥品採購招標案,即使將「醫學中心證明資料」列為必要條件是聯醫與藥業公協會於94年達成共識而訂定的,但事實上設定這個條件就是違反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怎麼可以說因為已經歷了四次的年度招標,且其間沒有接獲任何廠商針對該設定條件有提出疑義,就自認為把此一不符法規的選項列為必要條件是合理的?並且在已經知道該規定不合法的情況下,還是霸王硬上弓?又強調會自103年度起依法辦理本屆的後段招標,又是什麼意思?本屆的藥品招標辦理完成了嗎?聯醫一再強調採購的「一致性」,而不重視合法性?從94年至102年連續五屆的十年期間,負責聯醫藥品招標業務的主管是誰?長期把持業務之公務員,竟然強調因為不知法律的規定所以無知法犯法和蓄意違法的情形?採購人員不守法而不究責,本已不法,聯合醫院的長官還好意思大言不慚的說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依據事實聯醫的行徑已屬目無法紀的重大違法,市政府衛生局官員沒有責任嗎?違法招標造成的傷害,不只對有資格參與競標的廠商不公正、不公平,更嚴重的是聯醫知法犯法圖利他人,所涉浪費之公帑每年超過四億元。郝市長應儘速依法嚴辦,還給市民一個公道。 周柏雅
4 民國103年05月30日 警政衛生 府衛秘字第10310333400號函,聯醫敢說在辦理公開閱覽及公告期間,都沒有接獲廠商或公會提出的任何意見?相關承辦人員沒有接過任何電話陳情也沒有見過任何人?又聯醫怎麼可以稱衛福部所屬醫院公告之「醫學中心使用證明資料」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是「非正式傳聞」?所謂非正式傳聞的定義為何?聯醫與衛生局是太忙沒去查證還是太目中無人懶得去查證了?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200116640號函:『「同等品定義:係指與列標品項之成分、規格、劑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且最近三年內曾於醫學中心使用,且經藥品聯標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有逾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此一正式的公文也算非正式傳聞嗎?若非正式,部立醫院102年度藥品招標又為何會刪除此兩項條文並於6月24日正式公告? 周柏雅
5 民國103年05月30日 交通 藍色公路增加淡水返回大稻埕。 阮昭雄
6 民國103年05月30日 工務 排水溝定期清潔。 阮昭雄
7 民國103年05月29日 教育 實驗室安全落實。 阮昭雄
8 民國103年05月29日 交通 馬總統表示未來捷運「北環段」將不在故宮博物院附近設置捷運Y28站,根本是反智! 江志銘
9 民國103年05月29日 交通 臺中市雙節公車「臺中快捷巴士」藍線路段預定於今年七月全線通車,本市由大都會汽車客運公司辦理之雙節公車於102年4月23日亮相後無消無息,而駕駛培訓已告完成,為何遲未開始提供市民服務?本席要求相關單位於兩週內提出本市雙節公車實施期程、路線、駕駛編制及遲未上路之癥結供參。 李芳儒
10 民國103年05月28日 交通 5月21日下午4點至5點,捷運殺人案發列車上所有監視器的畫面,你們捷運公司的所有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有沒有全部看過?郝市長及市政府相關首長有沒有全部看過?此一慘案的事實是公共安全大眾關心的大事,為何大眾不能知此真相?是根據哪一條法律說「需要經檢察官同意才能提供畫面」?是哪一位檢察官於何時指示什麼單位說偵查不公開,不能提供任何事實資料?連臺北市議會要監督市政府及捷運公司行政作業及緊急狀況處理有沒有遵循SOP?相關的資料含錄影資料也要檢察官同意才可提供給議員嗎?完全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政府資訊不公開如何取信議會?如何安定民心? 周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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